某县房管局职员俞某,用空白房产证及他项权证在贷款公司抵押贷款80万元,在将10万元转至其妻乐某账户后“人间蒸发”。贷款公司将俞某、乐某以及县房管局诉至法院(《法周刊》2012年10月13日曾作报道)。2013年1月28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俞某返还贷款公司借款80万元及利息,乐某对其中1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县房管局对俞某、乐某不能履行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贷款公司诉称,2011年3月28日,俞某向其贷款80万元,并提供两套房产作抵押,乐某签字同意担保。后经查发现,俞某用于抵押的房产证为假证。因某县房管局对房产证等管理不善,导致其错误发放贷款,贷款无法追回。
被告乐某辩称,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已与俞某离婚。被告县房管局辩称,贷款公司受骗系未严格审查放贷所致,与房管局无关。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28日,俞某携女同事余某到贷款公司,俞某申请贷款8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用俞某及乐某两套房产作为抵押。贷款公司未核实余某身份,即让其以乐某的名义在抵押合同上签名。
同日,贷款公司信贷员与俞某同到某县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信贷员收到俞某出具的第36XX号房屋他项权证。随后,贷款公司依约向俞某发放贷款80万元,其中有10万元经俞某账户流向乐某账户,被分两次套现。
2011年5月9日、7月11日,县房管局先后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公告,声明第36XX号房屋他项权证、第22XX号房产证遗失、作废。8月16日,县房管局就上述证件问题向县公安局报案。10月24日,公安机关以俞某涉嫌骗取贷款罪批准立案侦查,俞某现负案在逃。
另查明,俞某与乐某于2011年6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内容未涉及该笔贷款。第36XX号房屋他项权证、第22XX号房产证及证件上的公章真实,内容均虚假。
法院审理认为,从俞某用虚假产权证及用他人冒充妻子,逃避抵押登记,以及贷款后潜逃等行为,可以判断其与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套取贷款的目的,借款及抵押合同均无效,俞某应返还借款及利息。
贷款公司未按《贷款通则》的规定认真核查抵押物,未严格按照《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使俞某有机可乘;被告房管局疏于管理,使职工俞某得以利用盖了公章的空白证件套取贷款。鉴于双方均存在过错,对俞某不能返还及赔偿部分,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
该笔借款中有10万元汇入乐某账户且被支取,乐某应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返还之责。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