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产专业律师

    验房师评论伤名誉,开发商维权获赔偿

     

    因不满验房师在市级电视台房产报道栏目对自己开发的楼盘质量进行错误评述,某开发商将验房师李某告上法院。日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李某停止对该开发商名誉权的侵害,在省级报刊上显著位置登载向原告赔礼道歉声明,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2000元损失。

        201010220101010期间,被告李某以验房师的身份,在南京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南京房产报道栏目,对原告开发建设的某高层建筑房屋质量问题进行评述。

       被告李某将某业主房屋墙壁上的裂缝在未经相关专业部门鉴定的情况下,认为是质量问题,表述为沉降裂缝,是沉降问题所造成的,沉降点相对来说比较严重。被告还在西祠、搜房网等网站上刊载该楼盘的实地验房总结,认为问题很多很严重,房子本身就存在结构性的质量问题,再加上许多设计上的严重缺陷,对业主收房、装修、入住都有极大的影响。后原告某开发商向李某发出律师函交涉未果而引发诉讼。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被告作为嘉宾到电视台做节目,在节目上发表言论,电视台应该作为被告。同时认为当时的陈述符合实际情况,不存在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上地位、尊严和信誉,并可能对其参与民事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的机会产生影响。

       本案被告李某在未经相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在网站、电视上把房屋墙壁上的裂缝表述为沉降裂缝,认为房子本身就存在结构性的质量问题,再加上许多设计上的严重缺陷,对业主收房、装修、入住都有极大的影响。被告李某的公开言论给予了原告否定性评价,这一评价经传播使原告的商业信誉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删除网站上的内容,登报道歉”的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被告提出的“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也不存在侵犯原告的名誉”的辩解意见,因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予采纳。